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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自110年4月1日起得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內政部110年3月2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908號函
一、(略)。
二、查本部109年2月11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0579號令訂定發布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申辦土地登記作業,作為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管道。因應經濟部實施無印章之公司登記文件政策,公司法人為義務人申辦土地登記時,得採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並以工商憑證辦理之,其作法準用本部上開109年2月11日令規定。
三、公司法人為義務人並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時,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記表,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規定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