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須知

*會員帳號為會號
密碼則是身分證後六碼
如果更改密碼,登入後進入->會員服務->會員修改資料更改即可
*

公告訊息

法令轉發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訊息> 法令轉發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發布日期:107-05-31觀看人次:874

內政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

按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為本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釋有案。惟查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基於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是倘繼承人為辦理信託關係之受益人變更登記,乃係維持現有權利關係,其性質為保存行為,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補充上開本部解釋如主旨。


關於公會會員專區法令轉知活動紀錄公會期刊 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