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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有關土地所在地未成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

發布日期:104-07-27觀看人次:1048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41353591號

一、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因土地所在地未成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

二、如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有二個以上者,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於「接近、附近」之意旨,協調相關公會為之。

 

下載檔案:

523-N1.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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